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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台报关员执业新规
发布时间:2007/2/6 22:41:00   阅读次数:2944
  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20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内报关企业数量日益增长,从业人员队伍庞大,但报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报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随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深入推进,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在将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进行标准化规范监督。

  据悉,这是继1997年海关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管理规定以来,新近出台的一项量化标准详细,操作可控性强的对报关员报关行为的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对报关员注册、报关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加详实的规定。较以往有以下三点创新:

  一是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首次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后方可注册;二是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三是新的《管理办法》响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理念,取消报关员的年审制度,明确了报关员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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